組長:公司行政負責人
副組長:財務負責人、審計負責人
成員:各部門資產管理員、指定的資產盤點員
行政部門:負責統(tǒng)籌盤點計劃,協調盤點工作安排;
財務部門:負責資產賬面信息的提供、盤點差異核對及數據調整;
審計部門:負責盤點過程監(jiān)督、差異審計核查;
資產使用部門:負責資產現場盤點、核實實際使用狀態(tài),配合異常處理。
全面清查:每年至少一次,涵蓋公司全部資產;
抽樣清查:每季度由行政部門組織,對重點資產、價值高或易丟失資產進行隨機抽查;
專項清查:在重大變動、搬遷、部門撤并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開展。
每年11月啟動,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全面清查;
季度抽查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0日前完成;
專項清查由公司行政部視情及時安排。
清查對象、范圍與要求;
清查實施部門與人員安排;
提供固定資產賬面清單與標簽標識。
清查人員依據資產清單逐項核對實物,掃描二維碼或核對資產標簽;
記錄盤點結果,注明盤盈、盤虧或其他異常情況;
拍攝資產現場照片,標注盤點日期及責任人;
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盤點結果。
行政與財務部門共同核實賬實差異;
對盤盈資產補建臺賬,盤虧資產查明原因后啟動相應責任追究程序;
責任人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,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。
盤盈資產經審批后,及時補建賬簿;
無法查明來源的資產,應登記備案,經公司資產委員會審批后確認入賬。
屬正常損耗且符合報廢條件的,啟動報廢流程;
屬人為責任或管理疏忽的,根據損失情況按公司《經濟責任追究制度》處理;
涉及違法違規(guī)的,移交相關部門進一步處理。
清查工作方案;
現場盤點記錄表;
賬實差異分析表;
責任人確認簽字表;
清查報告;
其他與清查工作相關的文件材料。
所有資產須張貼二維碼標簽,實現掃碼識別;
資產調撥、維修、報廢等狀態(tài)變化須通過系統(tǒng)實時更新。
本制度經公司管理層批準后生效;
行政部門負責本制度的解釋與日常維護;
根據實際情況,每年對制度進行一次修訂完善。